張家界萬眾國旅位於 湖南省張家界紫舞路52號萬眾國旅409綜合部,是張家界旅行社中比較知名的旅行社,也是國旅旅行社連鎖店中服務和運營很好的公司,張家界萬眾國旅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旅遊線路提供向導等服務。 有固定的營業場所;(二) 有必要的營業設施;(三) 有經培訓並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四) 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註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第七條 旅行社的註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 國際旅行社,註冊資本不得少於150萬元人民幣;(二) 國內旅行社,註冊資本不得少於30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一) 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遊業務的,交納60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交納100萬元人民幣。(二) 國內旅行社,交納1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於旅行社所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申請批準。 第十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 設立申請書;(二) 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三) 旅行社章程;(四) 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資格證書;(五) 開戶銀行出具有的資金信用證明、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六) 經營場所證明;(七) 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第十一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後,根據下列原則進行審核:(一) 符合旅遊業務發展規劃;(二) 符合旅遊市場需要;(三) 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旅行社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後,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向原審核批準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開業公告、變更名稱公告、變更經營範圍公告、停業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 第十五條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遊者10萬人次以上的,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以下簡稱分社)。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註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註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社應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接待。旅行社設立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機構,必須經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只能從事旅遊咨詢、聯絡、宣傳活動,不得經營旅遊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