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方便內地旅客來港時作附帶行程的措施
內地居民來港旅遊或訪問,須持有有效的《往來港澳通行證》 (俗稱雙程證 ) 及有關簽注。一般而言,持有有效簽注的內地旅客,如能符合一般入境條件,會獲准以訪客身份入境香港,而逗留期限是會按所持簽注類別而定。至於有關簽注的使用次數,可以是1次有效、2次有效、或多次有效。
問1:持內地雙程證在本港登船出公海作一夜一日遊,回程是否需要使用有效赴港簽注的其中一程?
答1:有鑒上述人士或會於訪港期間,順道到鄰近地區(如澳門)或境外短暫觀光(包括乘船往公海遊覽),為方便這些內地訪客完成「附帶行程」後取道香港返回內地,讓他們能夠更有彈性地安排訪港行程。本處自2006年4月10日開始,實施了新措施如下:
(1)若旅客完成「附帶行程」再抵港時的日期比前次入境時獲准留港的期限為早,倘該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條件,本處人員將以先前逗留期限讓該旅客入境。例如該名旅客離境前所予逗留期限為6月18日,再抵港日為6月14日,該名旅客可獲准入境逗留至6月18日。
(2)如旅客的再抵港日為先前逗留期限的最後一天,倘該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條件,本處人員將給予多一天的逗留期限,以便其取道本港返回內地。以前述例子,該名旅客如再抵港日為6月18日,一般將可獲本處管制站人員給予逗留至6月19日。
問2:附帶行程可有限次數?
答2:「附帶行程」不限次數,但以返回內地任何地區為完成使用一次有關簽注。因此,上述新措施並不適用於訪港後已返回內地的內地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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