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下列國家和地區有效護照或証件人士入境無需簽証:
(1) 持有丹麥, 日本, 巴西, 比利時, 以色列, 立陶宛, 列支敦士登, 冰島, 匈牙利, 安道爾, 西班牙, 多米尼克, 克羅地亞, 希臘, 坦桑尼亞, 拉脫維亞,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波蘭, 法國, 芬蘭, 佛得角, 南韓, 英國(6個月), 保加利亞, 埃及, 挪威, 馬耳他, 馬里, 捷克, 荷蘭, 斯洛文尼亞, 斯洛伐克, 塞浦路斯, 奧地利, 意大利, 愛沙尼亞, 愛爾蘭, 瑞士, 瑞典, 葡萄牙, 蒙古, 墨西哥, 德國, 黎巴嫩, 盧森堡, 羅馬尼亞護照人士可逗留不超過九十天;
(2) 持有土耳其, 加拿大, 印尼, 印度, 南非, 美國, 泰國, 烏拉圭, 納米比亞, 馬來西亞, 基里巴斯, 智利, 菲律賓, 塞舌爾, 新加坡, 新西蘭, 摩納哥, 澳大利亞, 薩摩亞護照的人士可逗留不超過三十天;
(3) 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証”、“回港証”之人士;而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証”之人士須攜同有效的護照或旅行証件才可入境澳門;
(4) 持有有效進出澳門証件之中國籍人士;
(5) 持有澳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之外交及領事人員証件之人士;
(6) 持有外交護照人士;
(7) 持有聯合國簽發“Laissez Passer”証件之人士,于執行職務時;
(8) 持有葡萄牙當局簽發的旅游証件之非葡籍人士。
入境簽証可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申請,並應在有效期內使用,否則即告失效。持有人准予在簽証上所注明之期限在澳門逗留。簽証也可在抵達澳門時再辦理,逗留期通常不超過三十天。
簽証分為個人、家庭和團體三種:
個人:100澳門元,十二歲以下兒童收費減半。
家庭護照:200澳門元。
團體:團體簽証必須由澳門的旅行社申請辦理,人數最少十人,費用每人50澳門元。
上述資訊僅供參考,詳情請瀏覽澳門治安警察局相關網頁:http://www.fsm.gov.mo 或致電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澳門區號) 853 - 2872 5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