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 人 旅 游」
8. 內 地 廣 東 省 及 28 個 城 市 ( 即 是 上 海 、 北 京 、 南 京 、 蘇 州 、 無 錫 、 杭 州 、 寧 波 、 台 州 、 福 州 、 廈 門 、 泉 州 、 天 津 、 重 慶 、 成 都 、 濟 南 、 瀋 陽 、 大 連 、 南 昌 、 長 沙 、 南 寧 、 海 口 、 貴 陽 、 昆 明 、 石 家 莊 、 鄭 州 、 長 春 、 合 肥 和 武 漢 ) 的 居 民 , 如 欲 以 個 人 身 份 來 港 觀 光 旅 游 , 必 須 取 得 由 內 地 有 關 公 安 機 關 所 簽 發 的 《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証 》 和 「 個 人 旅 游 」 簽 注 。
商 務 旅 游
9.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私 人 身 份 來 港 經 商 , 必 須 持 有 由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所 簽 發 的 《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証 》 和 「 商 務 」 簽 注 。請 按 此 參 閱 《 內 地 人 士 持 商 務 簽 注 來 港 需 知 》 。
其 他 旅 游 目 的
10. 內 地 居 民 因 為 其 他 目 的 例 如 : 就 醫 、 奔 喪 、 訴 訟 等 而 欲 以 訪 客 身 份 來 港 , 必 須 取 得 由 有 關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所 簽 發 的 《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証 》 和 「 其 他 」 簽 注 。
附 帶 行 程
11. 根 據 現 行 安 排 , 內 地 居 民 來 港 ,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証 》 及 有 關 簽 注 。 一 般 而 言 , 持 有 有 效 簽 注 的 內 地 旅 客 , 如 能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條 件 , 會 獲 准 以 訪 客 身 份 入 境 香 港 , 而 逗 留 期 限 是 會 按 所 持 簽 注 類 別 而 定 。 至 于 有 關 簽 注 的 使 用 次 數 , 可 以 是 1 次 有 效 、 2 次 有 效 、 或 多 次 有 效 。
12. 有 鑒 上 述 人 士 于 訪 港 期 間 , 或 會 順 道 到 鄰 近 地 區 ( 如 澳 門* ) 或 境 外 短 暫 觀 光 ( 包 括 乘 船 往 公 海 游 覽 ) , 為 方 便 這 些 內 地 訪 客 完 成 上 述 「 附 帶 行 程 」 後 需 取 道 香 港 返 回 內 地 , 本 處 有 下 列 措 施 :
若 旅 客 完 成 「 附 帶 行 程 」 再 抵 港 時 的 日 期 早 于 前 次 入 境 時 獲 准 留 港 的 期 限 , 而 該 旅 客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條 件 , 本 處 人 員 將 再 次 給 予 先 前 逗 留 期 限 , 讓 該 旅 客 入 境 ( 例 如 離 境 前 所 享 逗 留 期 限 為 五 月 八 日 , 再 抵 港 日 為 五 月 四 日 , 旅 客 可 獲 准 入 境 逗 留 至 五 月 八 日 ) ;
如 旅 客 的 再 抵 港 日 剛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