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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下周一要短期到港工作在香港呆14天(7日到20日),我的簽注沒有問題。但我家的人想同去同回,拿的是兩次有效的旅游簽注,這樣就出現上述問題:如果再次通關的那一天是第一次滿7天,而第二次的第一天也算在這一天,實際不是等于只能在香港呆13天嗎?怎樣操作才能實際呆14天?特此請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