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
http://www.immd.gov.hk/chtml/hkvisas_9.htm
11.有鑒上述人士於訪港期間 , 或會順道到鄰近地區 ( 如澳門 ) 或境外短暫觀光 ( 包括乘船往公海遊 ) , 為方便這些內地訪客完成上述 「 附帶行程 」 後需取道香港返回內地 , 本處有下列措施 :
若旅客完成 「 附帶行程 」 再抵港時的日期早於前次入境時獲准留港的期限 , 而該旅客符合一 般入境條件 , 本處人員將再次給予先前逗留期限 , 讓該旅客入境 ( 例如離境前所享逗留期限為五月八日 , 再抵港日為五月四日 , 旅客可獲准入境逗留至五月八日 ) ; 如旅的 再抵港日剛好為先前逗留期限的最後一天 , 而該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條件 , 本處人員給予額外一天的逗留期限 , 以便其取道本港返回內地 ( 以前述例子 , 如再抵港日為五月八日 , 一般將可獲予逗留至五月九日 ) 。
12. 「 附帶行程 」 不限次數 , 但將以返回內地任何地區後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