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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內容包括
出境有效期至:2008-09-03 往返次數:多次
簽發日期:2008-06-04
備注: 持証人在香港逗留每次不超過3個月
我想請教的是:如果我8,9,10三個月在香港逗留並且偶爾回來,那麼我在9月3號以後還可以在兩地之間往返嗎?我簽注的時間是不是辦的太短了?我是不是應該辦一張出境有效期至11月的簽注?
謝謝你的關注。
是比較短。用完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