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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72號(關于在全國各對外開放口岸實行新的進出境旅客申報制度)
為進一步簡化和規範進出境旅客申報手續,方便旅客進出境,迎接2008年北京奧運會及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海關總署經研究決定,自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國各對外開放口岸實行新的進出境旅客申報制度。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出境旅客沒有攜帶應向海關申報物品的,無需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以下稱《申報單》,式樣見附件),選擇“無申報通道”(又稱“綠色通道”)通關。
二、除海關免于監管的人員以及隨同成人旅行的16周歲以下旅客以外,進出境旅客攜帶有應向海關申報物品的,須填寫《申報單》,向海關書面申報,並選擇“申報通道”(又稱“紅色通道”)通關。
三、進境旅客攜帶有下列物品的,應在《申報單》相應欄目內如實填報,並將有關物品交海關驗核,辦理有關手續:
(一)動、植物及其產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體組織、血液制品;
(二)居民旅客在境外獲取的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三)非居民旅客擬留在中國境內的總值超過2000元的物品;
(四)酒精飲料超過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煙超過400支,或雪茄超過100支,或煙絲超過500克;
(五)人民幣現鈔超過20000元,或外幣現鈔折合超過5000美元;
(六)分離運輸行李,貨物、貨樣、廣告品;
(七)其它需要向海關申報的物品。
四、出境旅客攜帶有下列物品的,應在《申報單》相應欄目內如實填報,並將有關物品交海關驗核,辦理有關手續:
(一)文物、瀕危動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種資源、金銀等貴重金屬;
(二)居民旅客需複帶進境的單價超過5000元的照相機、攝像機、手提電腦等旅行自用物品;
(三)人民幣現鈔超過20000元,或外幣現鈔折合超過5000美元;
(四)貨物、貨樣、廣告品;
(五)其它需要向海關申報的物品。
五、非居民旅客返程出境時,如需要選擇“申報通道”通關,可在其原進境時填寫並經海關批注和簽章的《申報單》上出境欄目內填寫相關內容,或者另填寫一份《申報單》,向海關辦理出境申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