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 Mon, 11 Feb 2008 12:27:22 +0800
From: enquiry@immd.gov.hk
To: ***@hotmail.com
Subject: 從中國內地來港人士的入境安排 - 探親/旅遊(附帶行程)
本處檔號:IL/INT/E/8872/2008
敬啟者:
謝謝你的電郵查詢。
根據現行安排, 內地居民來港, 必須持有有效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有關簽注方可來港。
有鑒上述人士或會於訪港期間,順道到鄰近地區(如澳門)短暫觀光,為方便這些內地訪客完成「附帶行程」後取道香港返回內地,若該旅客完成「附帶行程」再抵港時的日期比前次入境時獲准留港的期限為早,倘該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條件,本處人員將以先前逗留期限讓該旅客入境(如離境前所予逗留期限為五月八日,再抵港日為五日四日,可獲准入境逗留至五月八日)。
由於是附帶行程, 在澳門回到香港時, 仍是沿用由內地來港的該程簽注。
至於進入澳門方面, 你可直接向澳門的有關當局 (電話 : (852) 2857 2287) 查詢是否需領有相關的進入許可。
希望以上資料能對你有幫助。
入境事務處處長
(孔瑞芬 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