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証上“往來港澳簽注(個人旅游G)” 出境有效期至2008年12月26日;持証人在香港逗留不超過7天,往返次數一次。
請問:如果我准備本月(12月)22日左右去香港, 是否26日前一定要返回? 還是說只要在12月26日前出發,比如12月26日到達香港,在香港逗留五天左右,2008年12月31日返回即可?
這個“出境有效期至2008年12月26日”,到底是指之前到達即可還是一定要在這個日期前返回?
比如我12月26日出發去香港,如果保險些,是否再花20元再去辦一個簽注? 但如果有兩個簽注,我是22日出發,入境時看到有二個簽注,會有影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