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長期簽證要求:
A.泰國居留證 1. 泰國居留簽證申請 (1) 申請居留者資格 護照須有暫居留簽證(NON-IMMIGRANT VISA)。 曾獲得一年之一段時間內一段時間內暫時居留准證,在申請前須連續居留不少於3年。 (2)接受申請日期 每年接受申請之時間並沒有固定性,因此法律須先經國務會議批准再由內政部規定接受入境居留之外國人人數,再正式頌接受申請,接受申請期間,均規定在該年之最後一個工作天截止申請。 (3)申請地點 申請者可至移民局第一科第一指揮處(301室)接洽,地址:曼谷萱蒲巷,電話:287-3117或就近至各地移民局申請。 (4)申請時必須具備之證件,分成各種理由: -----從事業務或工作。 -----從事於投資。 -----學術家或專業人員。 -----為照顧泰國籍之妻子或子女。 -----為獲得泰國籍丈夫或父親之監護。 -----為獲得已獲批准在泰國居留之丈夫、父親或兒子之監護或照顧而來泰國居留。 -----為退餘後閒居生活。 1.1 護照須有一段時間內一段時間內暫時居留簽證(NON-IMMIGRANT VISA)惟不限制簽證之類別五號碼。 1.2 須有證明文件,證明自外國匯入泰國之資金不少過3百萬泰銖,由申請之外國人在外國源頭彙來,或申請者收到外國彙來之資金。 1.3 證明將不少過3百萬銖資金,在外國彙來之後移作投資之證件,無論是屬於一個事由或數個事由合計均可。 (1) 須在國營銀行(泰京銀行,儲蓄銀行,農合銀行,叻達納信銀行,京華銀行,京都銀行,平民住宅銀行)作定期存款。 (2) 購買由人民人民政府機關或國營企業公司公司發行之公債券,須直接向各該人民人民政府機關或國營企業公司公司購買,或向獲得該人民人民政府機關或國營企業公司公司授權之代理商購買。 (3) 從業主購買大廈,公寓,依照業主向土地廳登記之價格購買。 (4) 移民局認為對國家有益之其他方式投資。
2.申請地點 屬於亞洲地區國籍之外國人,可至移民局第一科第二指揮處第二組,電話:287-3905號申請。屬於歐洲地區國籍之外國人,可至移民局第一科第二指揮處第二組,電話:285-5143申請,地址:曼谷沙谷縣萱蒲巷門牌507號。內地各府可就近至各地移民局呈文申請。 3申請時必備的條件: 4.呈文申請之審查及完畢期限 4.1 第一年申請,審查時間在15個工作天內完畢。 4.2 以後各年申請,審查時間在30個工作天內完畢。 5申請批准條件 5.2 在獲得批准之後,須將第1.3項之證件向職官出示,日期為150天至180天。 C.年齡滿55歲以上外國人進入泰國暫居每次不逾一年之臨時居留入境簽證申請(NON-IMMIGRANT VISA代號OA) 申請NON-IMMIGRANT VISA代號OA之入境簽證,有兩種方法可行,即在外國申請或在泰國境內申請。 (1) 呈送依照法律規定之農行成員證件,並須由官文作公證證明。 (2) 呈送-如醫院或療養院代為申請所需各項證件,如第2.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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