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有諾言的金鋪, 1. 遵照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三日公布之一九八四年商品申明(標註)黃金及黃金合金法則,凡在商業或商業進程中,除若幹景遇及破例,任何人供應之任何含金量很多於8K或千份之三百三十三之黃金或黃金合金成品,均須具有成色標註附隨發票或收條。 2. 示明成之標註必須: (1) 以阿拉伯數字,示明黃金含量成色之K數; (2) 以阿拉伯數字,示明黃金含量成色之千份數; (3) 以(足金)字樣,此是泄漏顯示成色很多於990。 3. 任何人在商業或商業進程中,供應任何黃金或黃金合金成品,須在供應時向購買者發票或收條,列明: (1) 供應商之名字及地址; (2) 成品稱號及成色標註;及視乎成品景遇列出; (3) 以黃金所制成部分及以其他部金屬所制成部分之申明; (4) 以分歧成色之黃金所制成部分之申明; (5) 任何寬免標註之成品或其份之申明。 4. 供應商必須在開票日期後三年內,保存發票或收條之正本。 5. 凡未能遵照該標註令之商人,一經簡略單純訴訟程式入罪後,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羈系兩年;若經公訴程式入罪,則可被罰款五十萬及羈系五年。 若有任何關於標註法則之疑問,可向噴香港海關查詢,電話:(852)2707 7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