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簽註(T)發給赴噴香港或澳門探親的人員。該簽註分為1個月一次、3個月一次、3個月屢次三類。持屢次簽註的,無每次逗留時候限制,(首次)進入截止克日為自簽註簽發之日起3個月。
探望妃耦、後代和後代探望怙恃的,可簽發3個月屢次簽註。 探望危宿疾人、治病、奔喪等非凡景遇的其它人員,確有需求的,可簽發給3個月屢次簽註。 其它人員,簽發1個月一次簽註。 ·請求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該居平易近及在該省暫住的定居國外的中國公平易近: 有直系親屬在噴香港、澳門定居的; 有直系親屬在噴香港、澳門就學的; 有直系親屬應聘在噴香港、澳門任務的; 60周歲(含)以上、16周歲(含)以下人員探望遠親屬的; 遠親屬在港澳得病,需出境顧問的; 遠親屬在港澳作古,需出境奔喪的; 公安機關以為確屬非凡的其它景遇。 上述“直系親屬”是指妃耦、怙恃、後代及其妃耦。上述“遠親屬”是指祖怙恃、外祖怙恃、孫後代、外孫後代、同胞兄弟姐妹、叔、伯、姨、姑、舅、侄後代、外甥、外甥女及其妃耦。 ·請求手續 各省居平易近赴港澳區域探親,向戶口所在地市、縣公安局收支境管理部分提出請求,在各省暫住的定居本國的中國公平易近赴港澳區域探親,向暫住地公安收支境管理部分提出請求,須提交以下請求數據:填寫完全的《XX省/XX市居平易近來往港澳區域請求審批表》一份,請求人近期正面免冠藍底黑色光學照片(規格48mmX33mm)二張。提交居平易近身份證和戶口簿或其它戶籍證明復印件,定居國外的中國公平易近提交有用的中國護照、定居國外的證明,須交驗原件。持2000版《來往港澳通行證》,再次請求赴港澳區域探親的,須提交《來往港澳通行證》,免交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在港澳親屬的身份證明: 1、被探望人在噴香港或澳門定居的,提交噴香港或澳門居平易近身份證復印件、港澳居平易近交遊邊疆通行證(港澳同胞回籍證)或本國護照等國際觀光證件復印件。 2、被探望人是在噴香港就學或接收培訓、應聘失業者及其隨內行屬,離別提交其載有先生類、培訓類、任務類和親屬類噴香港“進入答應”的中國護照或來往港澳通行證、因公來往噴香港澳門特殊行政區通行證復印件。 3、被探望人在澳門就學的,提來來往噴香港澳門特殊行政區通行證或來往港澳通行證及進修簽註復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