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呂子育師長教員就其不被收受接收為行政主座選舉被提名人而提出的異議,行政主座選舉管理委員會憑證經第12/2008號司法點竄落第392/2008號行政主座指示重新宣布全文的第3/ 2004號司法經過進程的《行政主座選舉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劃定,宣布決定以下: 1、由於呂子育師長教員至候選人提名截止日未年滿四十周歲,不具有被提名為行政主座選舉候選人的法定資格;也沒有提交任何行政主座選舉委員會委員簽署的提名,不符合法定的提名體式格局;其於6月26日向管委會遞交的異議亦無提出任何理據,管委會經過議定保持不收受接收呂子育師長教員為行政主座選舉被提名人。 2、呂子育師長教員可在本通告張貼後一日內(不遲於2009年7月1日)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