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人邊疆超齡後代成績異常龐雜,從現時的回響反應,已牽扯出曩昔一段“非凡的歷史”:一九九○年“龍的舉措”以後,澳葡政府為其時取得掛號確認的三萬多名無證人士簽發身份證明文件 - 臨時逗留證,直至一九九六年起臨逗證陸續換發身份證。臨時逗留證固然性質非凡,但該證件不同等於正式的居平易近身份證,毋庸置疑。 臨時逗留證的收回,使三萬多名正本無證的“黑市”居平易近取得了在澳先生活生計,居留及任務的權利,亦享有澳門居平易近的部分權利,如享用醫療及教導幹事等。後來,政府亦推敲到社會穩定及人性等身分,逐步擴年夜其權利。不外,臨逗證與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司法效力一直有別,不能同等於居平易近身份證。澳葡簽發臨時逗留證的司法根據:第四○/九○/月號法則,第四條第二條就劃定了:“臨時逗留證之持有人不被認可有居平易近資格。”許多司法劃定適用於澳門居平易近的制度和權利,例如選舉掛號,借娶親取得葡國籍,擔負公務員,在澳門居住滿一年的非葡籍人士可以請求發給身份證明文件等,對他們都不適用。 臨逗證有用期為一年,屆滿可續期;一旦持證人背背澳門現行司法或其家庭沒法在澳門保持生活生計,澳督可以指示收回其臨逗證;假若有關人士在持證時期犯刑事罪,更會被遣返原居地。這些景遇,申明持證人不具有完全的居留權。 (本文轉載自:澳門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