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往事】消委會訊:消委會向本澳觀光社收回問卷,認識觀光社是否是在花費者利用信譽卡時,在生意營業金額上附加額外收費,結果反應有部分觀光社在營運上有此做法。此舉背背第16/95/M號法則,專責部分已跟進,請求觀光社趕快糾正。 鑒於第16/95/M號法則第二條第二款對利用信譽卡或相同的電子泉幣有以下的劃定:“如利用當地或外地收回之信譽卡或提款卡、花費所在之電子付款機及其他相同之體式格局,在澳門區域支付財貨或勞務時,均以澳門幣為之,禁絕許以上述義務為藉口在所協議之價錢或生意營業金額上加上附加上肩負。”就花費者贊揚有觀光社收取信譽卡附加費,消委會除轉介相幹部分跟進外,為認識本澳觀光社在收取信譽卡額外費用的景遇,該會於早前向本澳各觀光社收回問卷,在收回的五十多份問卷中顯示,有逾越折半是知悉16/95/M號法則的劃定。但是,依然有三成多觀光社在花費者利用信譽卡購買觀光團、代訂機票及酒店的幹事時的金額上附加額外費用。消委會已將查詢造訪的材料轉該法則的有權限部分金融管理局。該局在回應消委會的問卷查詢造訪結果中指出,查詢造訪顯示,本澳今朝仍有為數很多的觀光社仍未知悉及未有嚴厲遵照第16/95/M號法則第二條第二款劃定,並傳遞了監視觀光社運作的旅遊局,請求旅遊局催促本澳一切觀光社要遵照現行律例,制止觀光社向信譽卡利用者收取任何額外的附加費。 消委會強調,該會持續透過度歧體式格局,關註觀光社及其他商號向花費者是否是有持續收取信譽卡任何額外費用。建議花費者在購買任何旅遊幹事時,若想利用信譽卡或其他繳費體式格局庖代現金繳費,必須先向該觀光社詢問有關手續費或附加費成績,如權益受損,應向消委會及相幹機構部分贊揚或反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