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港搭客收支境免蓋章放置 2013年3月19日起履行
2013年3月19日起,訪港搭客在獲準出境時會獲發一張出境標簽,以庖代在觀光證件上蓋章。有關出境標簽與現時印發給澳門永久性居平易近及已預辦出境掛號的台灣居平易近一樣。出境標簽上會載有訪客的英文姓名、證件號碼、出境日期、在港的逗留條件和克日。
(二)訪客的姓名 (三)證件號碼 (四)出境日期 出境 訪客不會獲發標簽,而其觀光證件亦不必蓋章。 屬意事項: 訪客在港逗留時期應妥當保存出境標簽。 如因遺失蹤需請求補發標簽,可親身到灣仔告士打道七號出境事務年夜樓五樓出境處延期逗留組收費補領。 訪客須在逗留克日屆滿日或之前離港,逗留時期不得從事任何雇傭任務(豈論有薪或無薪),不得開辦或參與任何營業及/或不得就讀於黌舍、年夜學或其他教導機構。背背逗留條件的人士會被刑事檢控。(有關劃定已列印於出境標簽後頭以下圖。) 入 境 標 簽 背 面 普通而言,訪客遺失蹤出境標簽,其實不會影響處理出境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