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平洲島遠足 香港人對自然的保護,早在150年前就開始了。1844年,港英政府頒布了《良好秩序及潔凈條例》(Good Order and Cleanliness Ordinance)的法例,禁止損害樹木和灌木;1913年,烏蛟騰瀑布附近被劃定為樹林護理區;1925年,大埔滘部分林地劃定為大埔樹林護理區。1928年,港島東歌連臣山一帶被列為植林禁區,成為香港首個法定保護地區,但當時香港一直不存在法定的郊野公園。
到了1960年代,香港經濟起飛,中國大陸不斷有移民湧入,對休憩用地需求日增。1965年,美國環境科學專家、後來擔任美國喬治梅森大學環境科學及政策學系客座教授的湯博立(Lee M. Talbot)應港英政府邀請,偕同妻子前來,實地考察香港郊野環境,他於1950年代開始在東亞進行環境研究工作,在香港考察期間,香港輔助空軍以兩架單引擎Auster飛機接載他們,但在大嶼山以北的上空發生輕微爆炸,飛機直沖大海,幸而未有人死亡,翌日報章笑稱這次為“香港首次水底空中勘察”。
1966年,湯博立完成一份《香港郊野保育》的報告,提出成立專責自然護理的組織,管理郊區;成立法定的保護地區,防止人為破壞山野;進行植林工作,營造一個多樣性的生態系統;展開科學研究,加強對香港生態環境的認識等等。
《郊野公園條例》最終於1976年生效,翌年劃定第一批受法律保護的郊野公園,包括城門、金山、大潭、獅子山及香港仔。1996年頒布的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規例則更將保護區域包括了香港海洋環境。截至2010年,香港共有29個郊野公園及17個特別地區(其中11個位於郊野公園之內),共占地41,521公頃,由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負責管理一切有關事務。
《郊野公園條例》就郊野公園和特別地區的指定、管制和管理,提供了法律根據。該法例規定設立一個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向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提供有關管理郊野公園和特別地區等事務的意見。辟設郊野公園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大自然,以及向市民提供郊野的康樂和戶外教育設施。至於辟設特別地區,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自然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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