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殊行政區花費者委員會為進步花費爭議仲裁中央“加盟商號”的誠信籠統,並向各行業推介相幹的機制;在2001年起,向未有贊揚記載之花費爭議仲裁中央的“加盟商號”收回年度的“誠信店”符號,以鼓勵有關商號在推展商務之同時,更顧及到花費者的權益。
“誠信店”優良符號也是澳門特殊行政區內今朝獨逐一個獲官方認可的“花費購物”保証符號。
消委會除劃定有關商號在花費爭議產生後,必須接收花費者請求;停止自願仲裁外,現從企業與花費者活動之間,若何進步企業的諾言與籠統,提出一些準繩,請求已到場或將到場有關制度的商號遵照。
“誠信店”商戶應遵照的準繩:
在貨物及幹事上給予花費者準確的資訊,和售後幹事。
應具有恰當的監管機制,處理平常在採購貨物、貯存及保送的進程中能夠出現的平安成績。
保持一些機制,以確保花費者在生意營業中,其小我私隱取得保證。
制定政策,以擔保花費者若購買到質量差劣或不合適的產物,最低限制可取得退款。而且亦應給予花費者闇練和仔細的幹事。
對企業的標準,各業界必須有一個外部的守則去馴服。
防止從事於一些削弱經濟效益及自在商業的束縛性營業。
豎立一個與用戶、花費者及社區全體公然對話的渠道。
確保花費者可取得企業的材料,而花費者的贊揚亦應有用地措置責罰。
不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且必須對所出售之商品標示價錢;或使花費者在購買幹事前,必定清晰瞭解相幹價錢及相對之幹事細節。
必須向花費者供應清晰顯示其所購買商品/幹事特點,和相對價錢之發票。
商號如接收花費者以人平易近幣或(及)港幣作生意營業泉幣,應在店內明白標示相幹泉幣與澳門幣之兌換率,並使花費者清晰邃曉。
對花費者贊揚之措置責罰,必須在接到贊揚後14日內,與花費者和談作出如:退款、換貨、提交花費爭議仲裁等詳細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