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號搭乘
1、旅客應按船票指定日期和開航時間前90分鐘開放乘船手續時,持有效證件及船票抵達指定碼頭辦理乘船手續,開航前30分鐘停止辦理旅客手續和行李托運。旅客持票乘船,只限於船票註明之姓名、日期、航線、班次,逾期無效。
2、六十五週歲以上及懷孕32週以上的旅客,必須出示診斷證明書。船長有權拒絕接載任何酗酒、患有傳染病、嚴重疾病、精神病患者或認其行為不檢之人士。
2、旅客未能辦妥出入境簽證或無法準時報到以致未能搭船,或到達目的港後遭拒絕登岸所產生的費用,由旅客自行負責。
海峽號行李托運
1、行李: 每人限隨身攜帶3件,總重量不超過30公斤。
2、行李超過重量,每30公斤為計價區間(不足30公斤以30公斤計價),每超過30公斤,逐級加收超重費NT$750元。
3、購買不佔座嬰兒票的嬰兒可免費攜帶1件客艙行李,行李重量為10公斤(22磅),體積(長寬高總和)不超過115公分(45英寸) ,並可免費攜帶1輛全折疊的輕便嬰兒車或嬰兒手推車。
4、旅客應先持購票證明及相關證件至報到櫃臺換取登輪卡,再辦理行李托運,通關時並接受海關檢查。
5、行李提取:旅客抵達目的地港後,須持行李票領取聯到領取行李,並接受海關查驗。
6、無論隨身攜帶或托運的行李中,均應遵守臺灣與大陸海關禁止規定,旅客在托運的行李中,不得夾帶貴重物品,否則如有毀損、遺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7、旅客違反前條規定,對船舶或其他旅客造成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為了旅客及船舶安全,船長可在任何時間、地點,將上述不準攜帶及托運之物品卸下、銷毀或使之不能為害,而毋須負賠償責任。
8、旅客托運的行李,如係船舶運送人責任造成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最高賠償額為每公斤新臺幣500元,但總賠償額不超過新臺幣10000元。由於共同海損行為受到損失,旅客不得要求賠償。
9、由於下列原因造成托運行李損壞、減失,船舶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不可抗力的原因、行李內在原因導致腐壞或損壞、包裝不良以致造成行李、物品的損壞、旅客過失、行李內重量和數量不足,但包裝完整無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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