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順興門帖創意徵選活動2015!! 2015平安順興門帖創意徵選活動 活動主旨:為迎接快樂的農曆新(羊)年,鼓勵設計發揮創意,營造2015農曆新年的熱鬧氛圍,藉以祝禱大家永遠「平安順興」。 密語源由: 「平安順興」是宜蘭獨有的祝福密語。公元1812年(清朝嘉慶17年), 通判(今縣長)翟淦於噶瑪蘭城東、西、南、北門各搭建吊橋一座。城 樓則在7年後由通判高大鏞建造完成。而從現存之西門「兌安門」、北門 「坎興門」石質門額,則可知城門曾由通判丁承禧於公元1868年(同治 7年)重修。加上見於史料記錄的東門「震平門」、南門「離順門」名稱, 便能發現其中嵌藏著祈願斯土斯民「平安順興」的密語。 指導單位:宜蘭縣政府。 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 參賽資格:對愛好設計、發揮創意有興趣者,每人只限參賽一件作品,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設計主題或規格不符者)。 設計主題: 一、必須有「平安順興」、「宜蘭縣政府敬賀」等字樣。 二、密語源由全文共181字(含標點符號),必須設計在正面或背面。 三、必須有「2015年歲次乙未」字樣、及「幸福宜蘭」方章印文(見附圖-如附件4)。 四、以「平安順興」四字為主要設計元素基礎,得結合其他自行設計之圖騰或符號等為整體綜合搭配,設計單幅門帖,參賽作品須為作者原創,如涉及著作權不列入比賽範疇。 作品規格: 一、參賽作品必須印製成寬、高(或直徑)至少各20公分之紙張大小,形狀不拘,作品底色須為正紅色。 二、參賽作品數位檔一律轉換為JPG檔及可印刷用之AI或PDF檔,再燒製成光碟。 三、光碟請自行以厚紙板或其他保護材料妥善保護,以免郵寄過程造成著作光碟損壞。 收件日期: 一、自即日起至103年12月15日(一)止。 二、郵遞收件者,以郵戳為憑。 三、親自送件者,應於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及下午1時至5時)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郵寄或收件地址: 一、 26051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號(宜蘭縣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林先生收)。 二、請將參賽作品、報名表(附件1)、個人資料同意書(附件2)、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附件3)及光碟依序一併以迴紋針夾好後,裝入牛皮紙袋掛號郵寄或親自送達,信封上右上角請註明參加「平安順興門帖創意徵選活動」字樣。 三、請詳填各項寄送資料,並可逕至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網站/局務公告(http://www.ilccb.gov.tw)下載電子檔(含「幸福宜蘭」方章印文)使用。 獎項及名額: 一、金牌獎:1名,設計費/獎金3萬元,獎狀1張。 二、銀牌獎:1名,高級酒店住宿券1張,獎狀1張。 三、銅牌獎:1名,高級汽車旅館總統套房住宿券1張,獎狀1張。 四、優選獎:4名,高級酒店午餐券各1張,獎狀各1張。 五、佳作獎:3名,高級酒店Spa券各1張,獎狀各1張。 參賽規定: 一、得獎作品及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參賽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報名時得同時簽具「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 二、主辦單位依著作權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及轉授第三者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且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及撤銷此項授權;惟保留得獎人之著作人格權,得獎人並同意不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三、參賽作品不得冒名頂替,作品著作權如被買斷者請勿參賽,並嚴禁盜用他人作品參賽,若盜用抄襲不實及違反著作權者,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與主辦單位無關;如涉及爭訟,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對主辦單位所受之一切損害賠償須負全部責任。 四、參賽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應保證參賽著作確由參賽者獨立創作,並享有完整之著作權,並未曾在其他比賽得獎、著作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該作品之著作權若有爭議或已授權或讓與他人者請勿參賽。 五、參賽者(及其法定代理人)須配合提供其創作之詳細資料,作為主辦單位日後公開報導與印製之用。 六、得獎獎金須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七、凡參賽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視同承認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主辦單位享有調整本競賽活動辦法之權利,調整內容將於本活動官網公布,恕不另行通知。 八、違反前揭相關規定者,不予評審,亦不予退件;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項不予遞補),並收回已領取之獎金(或獎品)及獎狀。 報名資料處理: 為維護參賽者之個人資料,主辦單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作以下事項告知: 一、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參賽者之管理及服務,例如為執行本競賽而通知、聯絡參賽者。 二、主辦單位將於本競賽收件期間內及期間屆滿後為推廣本競賽之必要範圍內,於前述目的內蒐集、處理、儲存、傳遞、使用參賽者的個人資料,不另做其他用途。 三、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辨識個人者:如姓名(含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字號、電話(住家、工作及手機號碼)、住址(通訊、戶籍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等資訊。 (二)辨識財務者:如獲金牌獎項必須繳交之金融機構帳戶號碼與姓名等帳戶資料。 (三)家庭情形:如性別、出生年月日等。 (四)住家及設施:住所地址、職業等。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一)期間:本競賽期間及期間屆滿後推廣本競賽之期間。 (二)地區:主辦單位執行業務所及之地區。 (三)利用之對象:執行業務所及之主辦單位。 (四)利用之方式:得以紙本、電子文件、電子郵件傳送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利用之。 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參賽者可以針對其個人資料行使以下權利: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六、參賽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選擇不提供或是提供不完全時,將可能導致無法取得參賽資格。 七、參賽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應同意主辦單位可運用獲選作品之圖片與說明文字等資料,製作推廣本競賽效益所需之相關文宣、報導等,並同意無償供主辦單位依實際需要尺寸大量印製推廣使用。 洽詢方式: 聯絡電話:宜蘭縣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林先生(上班時間聯絡電話:03-9322440轉501) *封面圖來源: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將本活動加入提醒,可選擇FB或google提醒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