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全國美術展」徵選活動!! 壹、目 的:以公平、公正的競爭與評議,拔擢美術創作人才,鼓勵美術創作。 貳、指導單位︰文化部 主辦單位:國立台灣美術館(Tel: 04-23723552,Fax: 04-23754730) 參、徵件類別:水墨、書法、篆刻、膠彩、油畫、水彩、版畫、雕塑、攝影、新媒體藝術等10類。 肆、參賽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從事藝術創作者。 二、民國102年以後(含民國102年)之創作,不曾參加任何競賽得獎者(參加本展覽及他種競賽並同時獲獎者(含入選),視同不符參賽資格)。 三、不限參賽類別,每人每類以提報一件參賽作品為限,但同一件作品不得同時跨類別參賽。 四、作品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冒名頂替或違反本簡章規定之情事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資格並公布之,三年內不得參賽。已發給之獎金、獎座、獎狀、入選證書予以收回。 伍、送件方式(分初審、複審兩階段): 一、初審 (一)將送件資料以中型信封(約24.5×33.5公分)裝寄︰「40359台中市西區五權西路一段2號/國立台灣美術館 展覽組收」,信封上註明「參加全國美術展○○類」。 (二)作品相片務求清晰(宜洽請專業人員拍攝),參賽作品完整全貌相片浮貼於送件表(三-1)。多張局部放大相片每張分別浮貼於送件表(三-2),並裝訂於左上角。 (三)團體報名者請一件一封,資料混雜難辨者不予受理。 (四)隨件檢附 1.儲存「WORD檔案格式之送件表(一 ~ 二)」及「300dpi解析度之JPG 檔案格式作品圖檔」光碟片一片,並於光碟上註明作者及作品名稱。 2. 送件表(一)、(二)、(三-1)、(三-2)紙本。 (五)簡章及送件表請自行至國立台灣美術館網站http://www.ntmofa.gov.tw下載使用,或於國立台灣美術館、各生活美學館、直轄市及縣市文化局免費索取紙本簡章及送件表。 二、複審 (一)初審入圍者,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參賽者檢送作品原件至國立台灣美術館參加複審,逾期視同放棄。 (二)立體類精細作品請以壓克力盒裝,並加墊妥為固定,外以堅固木箱裝運。組合作品另應於箱外加貼組裝完成相片。作品於郵運過程中發生之毀損由作者自行負責。 (三)平面作品背面右上角請貼送件表(二)(聯作應由左而右標示1.2.3…序號),立體作品貼於不顯眼處。 陸、作品規格:
註:一、初審送件,除版畫類外,概不退件,請自留備份。 二、初審送件,局部放大照片數量依各類規定辦理,超過規定數量者,由主辦單位逕行挑選符合規定數量之相片參與審查。 三、各類作品原件必須精細裝裱完成;裱框請用壓克力及木板;玻璃裝裱者,不予收受,並不予審查。 四、送審作品若採郵寄或運輸送件,請自行包裝安全,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作者自行負責。 五、作品不符合本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 柒、展覽: 一、展覽展出所有入選以上(含入選)得獎作品。 二、主辦單位得視各場地狀況保留布展彈性。 三、作品展出有安全顧慮者,主辦單位得要求作者親自到場協助布展,或不予展出。 捌、作業時程:
註:作業時間如有更動,以主辦單位通知為準,並即時於國立台灣美術館網站公布。 玖、獎勵:各類別分設獎項 一、金牌獎:1名,奬金新台幣20萬元(含稅),獎狀乙紙、獎座乙座。 二、銀牌獎:1名,奬金新台幣12萬元(含稅),獎狀乙紙、獎座乙座。 三、銅牌獎:1名,奬金新台幣8萬元(含稅),獎狀乙紙、獎座乙座。 四、入選若幹名,各發給入選證書乙紙。 五、各獎項(含入選)均得從缺。得獎人(含入選)均發給展覽專輯乙冊。 六、免審查獎:連續三年獲得同一類項前三名(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者, 得連續三年以「免審查獎」參與本展展出,並發給「榮譽狀」乙紙(標註免審查期間)。 拾、作品安全及保險: 一、保險:保險期間自作品收件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 (一)初審版畫作品,每件作品一律以新台幣5仟元為送件之原件作品保額(最高賠償金額)。 (二)複審評審前,每件作品一律以新台幣2萬元為送件之原件作品保額(最高賠償金額)。 (三)複審評審後,前三名(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每件作品保額新台幣10萬元整、入選作品每件保額新台幣5萬元整;未入選者以每件作品新台幣2萬元整投保。作品出險時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作者不得異議。 二、展覽期間,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之責。惟因作品材質脆弱、結構裝置不良、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等原由,導致作品於裝卸時受損,或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受損者,不負賠償之責。
拾壹、退件: 一、未入選作品於評審後辦理退件;入選以上(含入選)作品於展覽結束後辦理退件。 二、各類作品均由主辦單位逕行退運,惟退運地點限於中華民國境內。如退運地點為國外或大陸地區,由作者來館領取並自行辦理退運事宜。 三、參展者若無法於退件期間(104年11月5日前),配合主辦單位完成作品退件者,由主辦單位保管至104年12月5日期間自行領回;逾104年12月5日仍未領取者,主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並逕行處理,作者不得異議。 拾貳、其他事項: 一、作者對本展覽之審查、作品陳列及專輯編印方式不得提出異議。 二、入選以上(含入選)作品,倘被發現參賽資格不符者,或有抄襲或損害他人著作權、損害他人權益之情事者,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含獎金、獎座、獎狀、入選證書、榮譽狀等),且有任何相關著作權、損害他人權益之糾紛,作者應負相關賠償及責任問題。 三、入選以上(含入選)作品著作財產權授權主辦單位,不受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限制,包括︰公開展示權、重製權、編輯權、改作權、散布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播送權、相關文宣品與衍生品發行及販售。作者並應承諾不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四、入選以上(含入選)作者授權主辦單位為研究、推廣美術等非營利目的,錄製相關影音成果,不受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限制,包括︰公開上映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播送權、散布權、重製權等權利,作者並應承諾不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五、作者於報名表上所填寫之創作理念,同意提供主辦單位及本活動相關之印刷、網站及其它公共使用。 六、入選以上(含入選)作者同意展覽現場開放民眾於無腳架、無閃光燈條件下攝影。 七、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八、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補充之,並隨時公告於國立台灣美術館網站。 九、本簡章俟立法院預算審定後執行。 十、簡章及送件表請於主辦單位國立台灣美術館網站下載,或至國立台灣美術館、各生活美學館、直轄市及縣市文化局免費索取紙本簡章及送件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