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燈會全國花燈競賽 2015!! 台灣燈會全國花燈競賽 2015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 103 年 4 月 16 日觀旅字第 1035000614 號函辦理。 二、宗旨: (一)配合 2015 台灣燈會,辦理全國花燈競賽,推展民俗技藝,發揚固有文化,並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 (二)激發師生與社會人士創造思考,培養良好互動合作的精神。 三、指導單位:交通部觀光局、臺中市政府 四、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五、承辦單位:賴厝國小、鹿峰國小、太平國小、大新國小、協和國小、旭光國小、 春安國小、忠孝國小、仁美國小、永春國小、大元國小 六、競賽組別: 競賽組別 報名資格 親子組 (國小、幼稚園) 全國公私立國小或幼稚園親子、師生共同製作。 國中組 全國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附設補校師生共同製作。 高中職組 全國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及進修學校、五專前三年師生共同製作。 大專社會組 全國各大專院校及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民眾共同製作(含各級學校教師)。 機關團體組 全國各機關團體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民眾共同製作。 【備註】 1、親子組、國中組、高中職組得採親師生、師生或親子等組隊方式共同參與製作,每件作品作者最多以 5 人為限,惟學生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親子組、國中組、高中職組(該組作者為高中職以下親師生、師生或親子)每件作品之指導教師以 2 名為限。 3、大專社會組、機關團體組每件作品作者最多以 5 人為限。 七、競賽主題:各組以羊年生肖或臺中燈會相關主題-觀光特色、城市願景、低碳永 續、產業科技、美食文化、友好城市、樂農花博、族群融合、民俗文化等為製作內容,其形式不拘,自由創作。 八、作品規格與註意事項: (一)各組參賽花燈整體規格: 各組長、寬、高(至少一項)不得小於「1.2 公尺」,長、寬均不得超過「2.5公尺」,高度不超過 3 公尺。 (二)花燈製作時,以較完整的個體設計,俾便布置,且作品應強調安全性與燈座亮度,並以平放式為限,不提供懸吊設施。 (三)材質採防水、牢固、不易破損為原則,作品宜採環保素材,即可回收、低汙染、省資源之材料或廢棄物,以節能減碳為原則。 (四)供電方式係以臨時電或發電機供電,採插電發光式(交流電 110 伏特)。 (五)作品均須由內部發光,每組件耗電量以不超過「700W(瓦)」為原則,每件總耗電量以「1500W(瓦)」為上限。 (六)每件作品必須設置「2 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含插頭之電線),以便插電,如整組花燈消耗電功率超過 700W 者,建請使用額定規格 125V,15A 之插頭及電源線(2.0mm 平方之絞線)。如整組花燈消耗電功率低於 700W 者,建 議使用額定規格 125V,7A 之插頭及電源線(0.75mm 平方之絞線),以確保用電安全。 (七)凡採用乾電池、探照燈或蠟燭為光源,或內部配線使用裸(銅)線而非絕緣導線者,或使用或以紙質、易碎等不耐潮材質製作之作品一律不予收件。展覽期間不提供遮雨設施。 (八)如須使用水管燈、聖誕燈串、網燈、插接器(配電用插頭及插座)及電源線(組),建請使用有檢驗合格標識之產品,以確保品質及安全。 九、報名方式: 為利展場規劃,採「網路報名」,自 103 年 11 月 3 日(週一)至 12 月 19 日(週五)止至活動網站報名(網址:http://lantern.tc.edu.tw,lantern),輸入參賽作品相關資訊,並於 104 年 2 月 1 日(週五)前上傳作品圖檔(成品),逾期 或以其他方式報名者,概不受理。 十、收件及評審日期: (一)收件時間:104 年 2 月 23 日(週一)9 時起至 2 月 24 日(週二)15 時止,凡逾時送件或未預先報名者,不得參加競賽。 (二)收件地點:2015 台灣燈會-臺中市烏日高鐵站競賽花燈展覽區,由主辦單位 派員點收。 (三)布置地點:詳細位置及相關動線另案公告於競賽網站,並於送件時由主辦單位派員引導;布置所須之相關材料機具由參賽者自行準備。 請註意花燈重量,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四)評審日期:104 年 2 月 25、26 日。 (五)註意事項:請作者親自送件,並於送件當場繳交成品照片紙本(以 A4 紙張列印),並請相關單位惠予公假登記,主辦單位不另發文。 十一、評審標準:整體效果、造型、色彩、創意、燈光及技巧等項目。 十二、評審委員:由主辦單位籌組評審委員會並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十三、獎勵: (一)各組錄取特優、優等、甲等及佳作,其錄取名額及評分標準如下: 1、 特優:至多 10 名。(95 分以上),其中含燈王 1 名(由特優作品中遴選1 名)。 2、優等:至多 20 名。(90 分以上) 3、甲等:至多 30 名。(85 分以上) 4、佳作:至多 50 名。(80 分以上) (二)各獎項錄取件數,依參賽件數比例由評審委員會決定之,每組合得獎總件數不得超過該組參賽總件數二分之一,未達評分標準者則從缺。 (三)獲「燈王」之作品,頒發獎金 5 萬元及獎狀,高中職以下各組指導教師各記功 2 次。 (四)獲「特優」之作品,頒發獎金 1 萬 5,000 元及獎狀,高中職以下各組指導教師各記功壹次。 (五)獲「優等」之作品,頒發獎金 8,000 元及獎狀,高中職以下各組指導教師各嘉獎貳次。 (六)獲「甲等」之作品,頒發獎金 5,000 元及獎狀,高中職以下各組指導教師各嘉獎壹次。 (七)獲「佳作」之作品,頒發獎金 1,500 元及獎狀,高中職以下各組指導教師各頒發獎狀。 (八)本市所屬學校指導教師之敘獎由各校逕依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權責發布;外縣市指導教師,由主辦單位函請各所屬(縣)市政府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九)最佳人氣花燈特別獎(由特優作品中網路投票遴選 1 名)另加發獎金 5 萬元。 十四、展覽日期與地點: (一)展覽日期:104 年 2 月 27 日(週五)點燈起至 3 月 15 日(週日)止。 (二)展覽地點:臺中市烏日高鐵站競賽花燈展覽區。 十五、作品領回: (一)領回方式:請各校派員或由作者持領件憑證(收件時發放)親至展覽場地自行拆除及運回。 (二)領回時間:104 年 3 月 16 日(週一)9 時至 15 時止,逾時未領回者,由主辦單位全權處理,不得異議且不負保管責任。 十六、作者及指導教師註意事項: (一)曾參賽作品或其修正部分不得參加比賽,違者不予評分;若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獎金及獎狀。 (二)參賽作品不得超過規定規格,否則評審酌予扣分,破損者或品質不佳者不參與展示,作者不得異議。 (三)報名表內容需更改,或無法送件者,須於 104 年 1 月 10 日(週六)前,以正式公文向主辦單位提出,逾時則不得更改,敘獎以報名清冊內容為準。 (四)參賽作品於收件至領回(含競賽展出)期間,因不可抗拒之情事而損壞者,主辦及承辦單位於通知作者修復,如未修復,主(承)辦單位得逕行派員修復或有權決定不予展出,且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任。 (五)每件參賽作品須黏貼標籤,由主辦單位統一製作,於送件時領取填寫並自行黏貼。 (六)請慎選通電材料,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七)各組獲獎獎金,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核銷方式由主辦單位依規定代繳(扣)。 (八)所有參賽作品,主(承)辦單位有權攝影、發行專輯及光碟,參賽者不得異議。 (九)所為參賽作品需自行留意相關法令,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權及商標權。 十七、本項活動工作人員(主辦單位及承辦學校有功人員)於活動後,得依「臺中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敘獎。
圖文來源:台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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