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屆「和家盃」排球錦標賽!!
第五十九屆「和家盃」排球錦標賽 一、宗 旨:提倡排球運動,增進身心健康及養成運動精神,增進友誼。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高雄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體育處、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四、承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排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五、協辦單位:高雄市議會、高雄市體育會、各縣市體育會排球委員會、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三鳳宮)、財團法人高雄市覆鼎金保安宮、台灣美津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勁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高雄市立福誠高中、高雄市立樂群國小。 六、比賽日期:民國104年2月12日(星期四) ~2月15 日(星期日) 4天。 七、比賽地點:高雄市立福誠高中、福誠高中多功能綜合運動場、高雄市樂群國小。 八、組 別 1.社會男子甲組 2.社會男子組 3.社會女子組 4.大專男子組 5.大專女子組 6.高中男子甲組 7.高中男子乙組 8.高中女子甲組 9.高中女子乙組 10.國中男子甲組 11.國中男子乙組 12.國中女子甲組 13.國中女子乙組 14.男童六年級組 15.女童六年級組 16.男童五年級組 17.女童五年級組 18.壯年男子九人制組(民國65年(含)以前出生)。 九、參加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外僑及外國朋友愛好排球運動人士,均得依照下列規定組隊參加。(凡報名高中組、國中組、國小六年級組比賽之球員,均須為向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辦理球隊登記之球員,非登錄之球員不得下場比賽;國小五年級之球員,為該校在籍學生即可,不受本項資格之限制)。 (一)社會男子甲組:限102學年度大專公開一級前六名、103年莒光盃前六名、 102學年度高中排球聯賽前六名等隊伍報名,每單位限報一 隊比賽。 (二)社會男女組得自由報名參加。 (三)大專男女組:在籍男女學生得代表就讀學校(系)組隊參加。(以學生證為憑) (四)高中男女組:限在籍男女學生得代表就讀學校組隊參加。(以學生證為憑)(五)國中男女組:限在籍男女學生得代表就讀學校組隊參加。(以學生證為憑) (六)男女童六年級組:限在籍男女學生並於民國91年9月1日以後出生,得代表就讀學校組隊參加。(以在學證明書並貼照片為憑) (七)男女童五年級組:限在籍男女學生並於民國92年9月1日以後出生,得代表就讀學校組隊參加。(以在學證明書並貼照片為憑) (八)媽媽九人制組:民國69年(含)以前出生之女性得自由報名參加(以身分證為憑)。 (九)壯年男子九人制組:凡於民國65年(含)以前出生者,得自由組隊參加(以身分證為憑)。 (十)長青男子九人制組:凡於民國55年(含)以前出生者,得自由組隊參加(以身分證為憑)。 (十一)男女混合九人制組:採三男六女制且不分前後排,民國69年(含)以前出生之女性與民國55年(含)以前出生之男性得以報名,參賽選手可重複報名且不受參賽組別限制(如重複報名長青組及媽媽組)。比賽網高230cm。 (十二)凡報名參加103學年度中等學校甲級排球聯賽之高中組、國中組球隊,限 以學校為單位報名甲組,違反規定球隊將取消參賽資格。 十、報名辦法: (一)請於中華民國排球協會網站(www.ctvba.org.tw)或高雄市體育會網站(http://www.kmaf.org)下載競賽規程。報名表請寄至高雄市體育會排球委員會電子信箱(kaovolleyball@gmail.com),並請註明報名組別與隊名,報名完成後請列印紙本連同報名費寄至高雄市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二)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4年1月 21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止。 (三)報 名 費:1 - 社會組、壯年組、長青組、媽媽組、男女混合組及大專組每一參加球隊報名費新台幣2000元整;學生組每一參加球隊報名費新台幣1500元整(請以現金袋寄至,高雄市仁武區澄觀路1318號,高雄市排球委員會,黃煥永 主任委員收)。 2- 於104年1月21日(星期三)前寄達,未繳交報名費者不予受理報名,信封上請標明報名組別、隊名、聯絡人電話與手機。 ※以郵戳為憑,未用現金袋郵寄因而遺失時,本會恕不負責。 (四)人 數 1.六人制:領隊、執行教練、教練、管理各一名,隊員十八人(含隊長)。 2.九人制:領隊、執行教練、教練、管理各一名,隊員十八人(含隊長)。 3.「12名球員確認名單(含球員號碼及自由球員號碼)(六人制)」和「15名球員確認名單(含球員號碼)(九人制)」請於104年1月21日下午五時報名截止前修改,未進行最後名單確認者,大會將主動自後刪除多餘球員,球隊不得異議。 4.領隊會議時各球隊需派職員乙人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行使職權。 5.若最後確認名單中之球員,於比賽前受傷需更換者,請提出公立醫院證明, 於領隊會議中進行替換(須為原報名之球員),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換確認名單。 6.報名球員名單必須符合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各級球員登記輔導管理辦法登錄之名單(社會男女組、男女童五年級組、大專男女組、媽媽九人制組、壯年男子九人制組、長青男子九人制組不受此限)。 十一、種子隊依據: (一) 社會組、大專組、壯年組、長青組、媽媽組等種子隊以103年第58 屆和家盃成績為依據。 (二) 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等種子隊以103年媽祖盃成績為依據。 十二、各組報名隊數如未達四隊以上,取消該組比賽。 十三、比賽規則:九人制及六人制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規則。 十四、抽籤日期:民國104年1月30日(星期五)下午二時假高雄市體育會會議室(高雄市中正一路99號 07-7266847)舉行,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五、領隊會議:民國104年2月11日(星期三)下午三時假高雄市福誠高中視廳中心(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三路176號)舉行,不另行通知。各隊需有職員乙名出席領隊會議,不得由他人(校)代表出席,未出席者不得更換選手名單(含自由球員)及號碼,報名時如未指定自由球員,該次全賽程中視同無自由球員設置。 十六、裁判會議:民國104年2月11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假高雄市立福誠高中視廳中心(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三路176號)舉行,不另行通知。 十七、比賽制度:賽制視報名隊數多寡由大會決定。各組比賽均採三局二勝制。 十八、循環賽計分法 (一)、名次判定: 1.勝一場得2分,負一場得 1分,棄權得0分,以積分多寡決定名次。 2.如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則以各隊在該循環賽全部賽程中,總得分除 以總失分,商率高者為勝隊。 3.如前項得失分之商數相同,無法判定名次時,則以各隊在該循環賽全部賽程中,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商率高者為勝隊。 4. 如上項商數仍相等時,如屬二隊則以勝者為勝,三隊以上則由大會抽籤 決定之。 (二)、自動棄權:任何球隊無論任何理由自動棄權,則與該隊對賽之所有比賽 皆不計成績,並取消該隊所有 未賽完之賽程,並依籌委會規 定予以懲處。 (三)、沒收比賽:於比賽中經裁判處予沒收比賽,該場已賽完之局(分)數應予保留,並給予對隊應獲勝之局(分) 數,該受罰球隊往後未賽完之場次仍可繼續出場比賽。 十九、獎 勵: (一) 凡報名社會男子甲組獲前六名者,男子選手具出場證明者得參加104年教 育部體育署體育替代役(錄取人數依104年度體育署核定人數函文為依據)。 (二)各組報名球隊在十五隊以上錄取六名、六隊至十四隊錄取四名、五隊以下 錄取三名,由大會頒發獎杯鼓勵。但高中甲組、國中甲組及國小組須打出 前八名名次賽計算積分。 二十、比賽用球:採用CONTI彩色球。 (一)男女童五年級組採用三號橡膠球。 (二)男女童六年級組採用四號橡膠球。 (三)國中以上採用五號皮球。 二十一、註意事項 (一)每一位球員限報一組一隊(不得跨組)。 (二)球員只得參加一隊,若重複報名時,於2月11日(星期三)領隊會議時確認歸屬單位,如仍重複時則由大會刪除該名球員參賽資格,不得異議。 (三)社會組、長青組、壯年組、媽媽組,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學生應攜帶身分證及學生證正本,學童組應備有身分證或健保卡正本及貼照片之在學證明書(相片騎縫處應蓋有校長職章),以備查驗。 (四)球隊比賽服裝及襪子之式樣、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背後均應有明顯號碼(1~20號),球衣必需有中文隊名(隊名及號碼需印製於球衣上,不得手寫或浮貼,如係浮貼則四周應以針線密縫,否則不得出賽),隊長胸前應有固定標識,球衣胸前不得有廣告文字或標誌,廣告只能印製於球衣背後及兩袖,即球衣正面只能有隊名及號碼,且廣告圖文不得大於球隊名及背號。 (五)開幕典禮:民國104年2月12日(星期四)上午十時,假福誠高中多功能綜合運動場舉行。 二十二、協辦單位三鳳宮與保安宮提供外縣市球隊住宿,請各住宿球隊自行聯繫,額滿為止。 三鳳宮--地址:高雄市三民區河北二路134號 電話:(07) 287-1851 保安宮--地址:高雄市三民區鼎金一巷36號 電話:(07) 350-9573 二十三、申訴 (一)所有比賽爭議,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若需查驗證件應於比賽開賽前提出,另對球員資格之抗議需在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申訴之單位領隊應簽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以書面在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審判委員會認為申訴無理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獎品。 (四)若有違反各組報名資格規定、冒名頂替、違反運動精神與道德,經查屬實者,除沒收該球員及所屬球隊本屆所有比賽權利外,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亦不予計算,失責之教練將陳報所屬上級有關單位議處;但申訴以前賽完之比賽不予重賽。 二十四、附則:參加莒光盃、中華盃總決賽錄取資格計分辦法: (一)基本積分:凡報名本賽事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之球隊即給予積分1.5分,惟各組各校僅以一隊計分。 (二)名次加分: 1.第一名10分,第二名9分,第三名8分,第四名7分,第五名6分, 第六名5分,第七名4分,第八名3分。 2.如有名次並列時,則以名次前後分數加分後除以並列隊數,其商即為 並列各隊所得分數。其計分方式為:(4+3)÷2=3.5,每隊各得3.5 分。 (三)基本積分加上名次得分後,即為該隊在該盃賽所得總分。 (四)若一校報名二隊以上時,且二隊均進入前八名時,則以名次較佳一隊為計分對象,另一隊名次保留但不予計分。 (五)各球隊在同一學年中,至少須參加二次資格賽(永信盃、華宗盃、北港媽祖盃、和家盃、北市青年盃),方得列為參加莒光盃、中華盃計分對象。 (六)任一球隊若在比賽中有嚴重違反大會規章及運動精神者,除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議處外,並取消該隊在該次比賽之所有積分。 (七)各球隊在參加各項資格賽中,採名次較佳之二次資格賽加上二次基本積分計之。以積分排名序之前十二隊(每校每組限一隊)取得參加莒光盃、中華盃總決賽資格,並以積分之多寡判定排名排定預賽分組;若積分相等時,則以該球隊在資格賽中所獲最佳成績依序判定;再相等時,則以基本積分多寡判定,若再相等時則並列判定為依據。 (八)如取得中華盃及莒光盃參賽資格隊伍未達十二隊時,則以單一資格賽最佳名次積分錄取之;如積分相等時,則以參加資格賽次數較多者錄取;再相等時則以相同積分之學校參加各組隊數多寡判定之;再相等時則由本會抽籤判定之。 二十五、有關競賽規定請上中華民國排球協會網站(/www.ctvba.org.tw)、高雄市體育 會網站(http://www.kmaf.org/)查詢,各組賽程表亦請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 二十六、本賽事已由承辦單位辦理團體意外保險。 二十七、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布之,修正時亦同。 二十八、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 年 月 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 號書函核備辦理。 二十九、本競賽規程經高雄市政府103年12月16日高市體處字第10371159200 號書函核備辦理。 資料來源:林園區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