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假如簽證申請人具有以下前提,相符請求即予以發給簽證。 1、申請人持有有用護照,並具有返國或棲身國的再入境權力及資歷。 2、提出的申請材料真實且相符劃定。 3、申請人在日本將從事的運動或身份、位置及逗留時光相符收支國治理及災黎認定法(1951年政令第319號,如下稱“入管法”)劃定的在留資歷及逗留時光。 4、申請人不相符入管法第5條第1項各條的任何一項。
請留意依據您的護照的範例、拜訪日本的目標、勾留時光等,手續和所提交的資料有所分歧。別的、日本駐華大使館的簽證手續原則上須要經由過程該館指定的代庖機構解決。 (註)“交際”、“公事”、“因公通俗”護照持有者必需經由過程中華國民共和外洋交部指定的代庖機構解決。別的,相符如下情形者,請直接與大使館領事部簽證處(手機: 010-6410-6974)接洽(咨詢時光:周一到周五 14:00-16:30)。 1、國費留門生 2、在中國歷久居留的日本人的配頭的錯誤簽證、 因事情等緣故原由在中國常駐的外國人簽證 別的,不住在該館統領地域以內者,請向所統領的總領事館、常駐做事處等接洽。
日本大使館領事部 地點: 北京市東三環北路2號南銀大廈2樓 郵編: 100027 手機: 010-6410-6970(外僑掩護) 6410-6971(護照、證實、戶籍) 6410-6972(遺華日本孤兒) 6410-6973(簽證) 6410-6976(衛生) 傳真: 010-6410-6975 010-6410-6977(簽證) e-mail: ryoji@eoj.cn 簽證受理時光: 禮拜一到禮拜五 9:00-11:30(本館指定的代庖機構申請、外國人小我申請) 14:00-16:30(小我申請投親·探友簽證)
大使館、各總領事館、做事處統領地域 日本駐華大使館:北京市、天津市、陜西省、山西省、甘肅省、河南省、河北省、 湖北省、湖南省、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 日本駐上海總領事館:上海市、安徽省、浙江省、江蘇省、江西省 日本駐廣州總領事館:廣東省、海南省、福建省、廣西壯族自治區 日本駐沈陽總領事館:遼寧省(除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 日本駐重慶總領事館: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 日本常駐大連做事處:大連市 日本駐青島總領事館:山東省 日本駐香港總領事館:香港特殊行政區、澳門特殊行政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