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新北市繪畫市集藝術家招募中!!
一、活動宗旨
為活化本市公共空間,使之充滿多元風貌,期以週末繪畫市集進駐淡水海關碼頭,提倡藝術生活化,藉由繪畫藝術家的展演,將戶外空間打造為充滿藝術風情的一隅。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二)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活動時間:104年1月3日起至104年7月26日每週六、日13:00至18:00。
四、活動地點:淡水海關碼頭。
五、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04年7月1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六、報名方式:
(一)親自報名:於報名期間之上班日(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5:30,親自或委託他人持報名表及所需附件,至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8樓文化局文化發展科報名(02-2960-3456分機4499魏小姐;電子信箱aj5193@ntpc.gov.tw)。
(二)通訊報名:填妥報名表後,連同所需附件紙本,以掛號寄至「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發展科」收,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8樓,並請於信封註明「報名新北市繪畫市集」。
七、報名費用:無。
八、活動說明:
(一)每日安排20位藝術家,報名者應於報名表中選擇欲參與之活動日期,本年度參與活動日期上限為40天(場次)。
(二)藝術家可於現場販賣親自創作或設計量產之作品,惟不得批發非本人創作或機器複製之(半)成品,且須有實質現場創作。
(三)全程參與且無遲到早退並符合上述規定者,每人每日酌予給付新臺幣500元出席費,不另外給付其他費用。為提高活動水準及鼓勵藝術家參與活動意願, 最近五年內曾參加公部門各類全國性美展或地方性美展獲得佳作以上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獎狀影本),每人每日酌予給付新臺幣1000元出席費,不另外給 付其他費用,相關證明文件需連同報名表寄送,不受理活動後補件。藝術家出席費,將於每月活動結束後,30個上班工作天後統一發放。
(四)藝術家若以團體組報名,可共同呈現繪畫特性,並具有在地文化特色,優先錄取參與活動。
(五)繪畫市集分為室內及室外場地,因場地攤位有限,本次活動位置由本局統一安排,出席藝術家不得任意更換指定,請藝術家先行考量後再報名。
(六)活動現場提供每位畫家至少3*3尺帳篷大小的空間、畫架1個、長條桌2張及塑膠椅2把,供需要之藝術家現場使用,不得攜走;藝術家亦可自行攜帶所需之畫架及座椅,其他作畫所需用品如畫布、顏料、調色盤、畫筆、素描本…等由藝術家自行準備。
(七)淡水海關碼頭園區擁有百年的英式古蹟洋樓及倉庫,園區內兩百公尺的淺水碼頭,是觀看淡水河潮起潮落的最佳景點,伴著河畔風光和徐徐海風,不得不讓 人停駐下來,是新北市最佳的休憩場所之一,假日時,熙熙攘攘的人們,成為藝術家們最好的觀眾,藝術家請好好把握這個機會,「藝」起動起來。提醒您可攜帶不 同規格的作品或您的作品集,裝置您的藝術「家」,盡情展現您的才華。
九、報名資格與名額:
(一)年滿16歲以上之本國國民。
(二)領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且有效期限至少6個月以上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三)活動名額以具繪畫藝術能力之藝術家、街頭藝人、年輕學子等,開放16位名額。
(四)為鼓勵身心障礙人士或具原住民身分人士從事藝術創作,每場開放各2位名額予相關人士優先申請。惟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以上各類名額報名不足數時,可相互流用,且本局保留各類名額增減之權利。
十、報名應繳文件:
(一)紙本報名表1份(含三個月內兩吋正面彩色照片1張、身分證、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及匯款帳戶影本)。
(二)報名切結暨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同意書(附件1請親筆簽名)。
(三)未滿20歲報名者,須繳交法定代理人同意書(附件2)
(四)藝術家個人匯款帳戶存摺影本,供移撥出席費使用。
十一、報名須知
(一)報名表請以中文或英文正楷謄寫或以電腦繕打。
(二)檢附資料不齊全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未依本局指定期限內補件或違反本簡章各項規定者,本局得不受理報名。
(三)報名表件一經送達,恕不退回及任意變更內容。
(四)報名表件可於上班日至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服務臺索取,或至http://www.culture.ntpc.gov.tw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網站查詢下載。
十二、錄取原則:
(一)經本局審核報名文件皆齊全且無違反本簡章規定者。
(二)報名者須於報名表依序填寫「參加日期」,錄取原則為1人參加1天,本期上限為40天(場次)。
(三)以報名收件日期錄取參與活動藝術家,郵戳為憑,如報名超過規劃之組數,得由主辦單位聘請有關專家學者擔任評選,並參考報名者之繪畫相關經歷錄取報 名藝術家。預定於103年12月31日14:00點前於本局網站公告104年市集活動1月份錄取(備取)名單,並視報名人數每週更新藝術家出席名單及電話 通知藝術家出席。
十三、註意事項:
(一)錄取者應於活動當日12:30至13:00攜帶身分證件至報到處完成簽到並於活動結束後簽收領據,活動開始前應至本局指定之位置就位,並應於活動開始前完成所須器材之搭設;請自行估量交通時間於13:00前完成報到。
(二)18:00活動結束後,經工作人員核對身分並繳交領據後離席。
(三)如逾報到時間13:00或於18:00前早退者,及活動當日無故缺席者,不予給付出席費,並取消日後出席繪畫市集資格。
(四)藝術家可於現場販賣親自創作之作品,惟不得批發非本人創作或機器複製之成品,且必須有實質現場創作,以供民眾參觀市集時觀賞創作過程;如經工作人員查驗不符並經勸導未改善者,本局將視情節輕重要求停止創作並不予給付出席費。
(五)凡報名本次活動者,視為願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並同意本局於活動期間拍攝照片及錄影並留存作公務使用,不得對本局使用該照片或影片表示異議。
(六)創作媒材不限,惟基於公共安全、保護動物,以及環境、空氣汙染等考量,報名展演內容不得使用例如具殺傷力之危險性武器、紋身、明火、噴漆及動物…等及其他任何會破壞場地既有原貌之創作方式。
(七)創作過程如運用物質材料直接與觀眾肌膚有所接觸,報名時請出示對人體無害或不會造成過敏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活動當日或一日前如經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豪雨特報達停班停課標準或發布寒流、低溫特報及其他足以影響活動辦理之情事發生者,當日活動原則取消,則不給付藝術家出席費;並請密切註意本局網站最新公告訊息。
十四、本局保有補充、解釋、修正本簡章之權利;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本局得隨時公告補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