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出生之永久居民。
非港、澳出生者,曾於1983年後以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赴台。
持有有效港澳居民入出境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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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其中一項資格者,請帶備以下證件,於抵達臺灣各主要機場港口時,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單位申請「臨時入境停留」,持憑入出境:
落地簽--臨時入出境申請書(申請書下載)
有效入出境證件、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檔(蓋有入境章之舊台證)、或香港或澳門護照,護照之出生地欄登載為香港或澳門出生。
有效期間6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
訂妥於30日內離境之來回機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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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香港澳門出生者,須帶備曾經赴台之入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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