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駕駛時,請遵守以下交通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可被引用作道路交通規則。 第二條 為了表明其交通意圖:停車、慢行或改變車輛方向,在道路上駕駛車輛的駕駛員,要按道路交通規則規定的指示方法發出信號,發出信號可以留出充分的時間避免危險。
第三條 車輛通常應行駛在中心線到左端之間的道路上。這樣通行方法可使被超車輛左右邊留有余地,以避免給其他車輛造成麻煩和危險。
第四條 駕駛員駕駛車輛準備超越同向行駛的其他車輛時,如果前車按規則第二條發出向右或向左轉彎的信號且按規則第七條進入相應位置時,駕駛員要視情況從左側或右側超車。
第五條 車輛以低速行駛時要盡可能靠道路左側端,這樣不影響其它較高速度行駛車輛。
第六條 車輛接近路口不準備進行左右轉彎,在以下不妨礙同向行駛車輛的情況下,按信號可直接通過路口。
第七條 駕駛員駕駛車輛要在路口右轉彎時,在到達路口前要用指示箭頭標明供右轉彎的車道。駕駛員駕車要左轉彎時,要事先用指示箭頭標明供左轉彎的車道。
第八條 駕駛員駕車在交通控制的路口或附近右轉彎,被允許通行時,盡可能向路口中心移動在一個安全的機會完成右轉彎。在轉彎時,駕駛員要註意行人的安全。
第九條 除非有特別允許,任何車輛不得在交通控制的路口的信號發出禁行信號時左轉彎。在特定路口,將按道路交通規則在允許左轉彎的車道設置標誌標線,這種情況下。駕駛員駕車左轉彎時要註意橫穿道路行人的安全及車輛將要進入的交通流的情況。
第十條 所有車輛駕駛員要按序排列停車,並且要盡量靠道路左邊或路端。除非有標誌、標線或警察指定情況,或按照交通規則用道路標誌、標線或警察指定在道路中央設定的駐車場停車的情況,或為了不給它車造成麻煩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不按本規定。在單行道,車輛在不影響他車合法移動的情況下,可在道路的邊端停車。
第十一條 車輛到達沒有交通控制的路口,應遵守以下規定:
(1)駕駛員駕車到達沒有交通控制的路口時,要給從其右邊超車的車輛讓路。
(2)駕駛員到達單行路路口時:
(A)當交通流為從左到右時,要給從其左側靠近的車輛讓路;
(B)當交通流為從右向左時,要給從其右側靠近超車的車輛讓路。
(3)駕駛員到達環形路口時,要給即將從右側接近或超車的車輛讓路。
第十二條 救護車、消防車、警車等車輛優先使用道路。
(1)救護車、消防車、警車、軍車及城市護衛車鳴警笛、響警鈴,擁有使用道路的優先權。
(2)所有的交通當上述車輛將要接近時,都須立即盡可能靠道路左邊或右邊停止駕駛,讓上述車輛通過。這僅限於上述車輛發出警笛、警鈴、警號時。
(3)上述車輛也必須遵守有關防止危險、莽撞或馬虎駕車的規則。
第十三條 任何車輛不得在路口進行U形轉彎。
(3)除非有道路標誌允許,任何駕駛員不準駕車在任何路口、道路樞紐、道路隔離帶出口進行U形轉彎。
(2)在上項基礎上,如果駕駛員駕駛車輛進行U形轉彎時,應該:
(A)盡量靠近右側端移動;
(B)要給迎面來的車輛讓路;
(C)等待一個安全的機會完成轉彎;
(3)駕駛員駕駛車輛必須在U形轉彎標誌後邊進行U形轉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