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為了裝卸貨物而在垂直的黃線道路部分停車或駐車;
(1)星期一至星期五(除公共假日外)在以下時間之間:
(A)下午7:30至上午9:30;
(B)下午12:30至下午2:00;
(C)下午4:00至下午6:00。
(2)星期六(除公共假日外)在以下時間之間:
(A)上午7:30至下午9:30.;
(B)中午12:00 至下午2:00。
第二十六條 當駕駛車輛、騎車或推車進入標有以下標誌的路口:
(A)用黃線連接路口四個角且與路口斜交時,盡管有信號燈允許其進入路口;
(B)部分或全部劃上斜黃線,盡管有使用道路權利,但進入有可能給其它正在正常行駛車輛或進入路口車輛造成麻煩,則此行為被視為違法。
第二十七條 用於道路施工的車輛應在白天攜帶顯眼的紅旗,夜晚攜帶顯眼的紅燈以保證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同時可將旗子或紅燈放在車附近顯眼地方給附近的交通示警。
第二十八條 除了巡視車,任何車輛不得沿邊道行駛、駐車或騎行。
第二十九條 在駕駛車輛或騎車時,必須以正確的姿勢且要保障他人安全。
第三十條 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清理或洗刷車輛。
第三十一條 不得成群或聚眾在道路上阻礙交通流。
第三十二條 在道路上牽行動物:
(1)任何人不得在道路及其邊道有以下行為:
(A)訓練、驅使、騎坐動物;
(B)公開拍賣動物;
(C)牽、棄或洗刷動物。
(2)第(1)項(C)中不含狗。
(3)牧羊人(羊只較多的應配足夠數量的牧羊人)只有在夜晚12點至淩晨6點方可在道路上驅趕羊群。
(4)如果想在道路上牽行或騎坐馬匹,必須有足夠的駕馭能力且不造成交通危險。
第三十三條 重型機動車的便攜式警示信號:
(1)重型機動車必須攜帶規定形式的車輛便攜式警示信號才允許駕駛。
(2)當重型機動車因發生故障或損壞而停在道路上時,駕駛員或車輛負責人須立即將按上項規定攜帶的便攜式警示信號放在離車後部20米以後的位置上,以給其他車輛駕駛員危險警告。
(3)本規則中重型機動車是指總重量超過2500公斤的機動車。
第三十四條 上條中所述便攜式警示信號應符合以下標準:
(A)要符合英國標準:駕駛系列標書,臨時標誌預先示警三角;
(B)要貼上新加坡工業標準研究所的調節批量檢查標簽;
(C)要按下表要求制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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