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緩解城市早晚高峰道路交通壓力,適應廣州交通機動化出行需求增加的新形勢,廣州交警進行了優化調整,將“開四停四”管理措施優化調整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現正式發布《調整通告》,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一、工作日7時30分至9時,17時至19時禁止非廣州市籍小客車(含臨時號牌車輛,下同)在本市以下範圍內道路通行(不含高速公路、華南快速幹線、東南西環城市快速路): 廣州市大觀路(廣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東環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東圃大橋段,不含)、珠江水道(東圃大橋至侖頭隧道、至南沙港快速、至丫髻沙大橋、至廣和大橋段,長洲島和生物島北面、番禺區北面、海珠區和白雲區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東面),鴉崗大道(不含)、華南快速幹線三期(鴉崗大道至春崗立交段,不含)、華南快速幹線三期輔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廣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華南快速幹線二期(春崗立交段至廣汕路段,不含)、廣汕路(大觀路至華南快速幹線段,不含)合圍的區域,以及進入上述區域的洛溪大橋、鶴洞大橋、洲頭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橋東橋、金沙洲大橋。 二、以下非廣州市籍小客車不適用本通告第一條規定: (一)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持道路運輸證件的客運車輛(不含租賃小客車),持校車標牌且標牌路線行經本市行政區域的非廣州市籍校車,港澳號牌、使領館號牌車輛。 (二)符合條件並在廣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了預約登記的車輛。 三、召開中國共產黨廣東省代表大會、中國共產黨廣東省委員會全體會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廣東省政治協商會議,舉辦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等期間,不實施非廣州市籍小客車通行管理措施。 四、非廣州市籍小客車每個自然年前兩次違反本通告規定的,不予處罰,自第三次違反本通告規定起依法進行處罰。因緊急特殊情況違反本通告規定通行的,可向廣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陳述和申辯。 五、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六、本通告中的小客車是指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類型》(GA802-2019)機動車規格分類表規定的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 七、本通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